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六、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七、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1页共9页八、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通过培训后,方可负责此项工作
十、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