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提交时间:2024-04-3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4)南行初字第 145 号原告青岛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均,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文,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玉崎,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柏广庆,男,1974 年 2 月 17 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启鹏,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会玲,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召开预备庭,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均、杨晓文,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振宇,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启鹏、于会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中止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4 年 1 月 13 日,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青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 1720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柏广庆于 2024 年 5月 13 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全身多处损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依法确认为工伤
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2、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证人证言、工商登记查询信息、病历资料,证明第三人事故发生情况;4、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