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管理,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黑龙江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所辖县(市、区)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工程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四)参加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五)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还应提交节能验收备案证。第六条 对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其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按第五条要求提交所需文件,办理《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见附表一),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2、建设单位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责任。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七条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