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018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 2 - 总 说 明 一、2018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2009 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北京市建筑施工管理平均水平编制。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共三部分。 二、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建筑整体更新改造等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地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 三、本定额是确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要求工期的依据,是合理确定直接发包工程合同施工工期的参考依据;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综合考虑了冬期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地质条件和节假日等因素,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等进行确定。 五、施工工期的调整 (一)因不可抗力、异常恶劣天气或政府政策 性影响施工进度 或造成 工程暂 停 施工的,经 发包、承 包双 方 确认 ,工期可顺 延 。 (二)因设计变 更或发包方 原 因造成 工期变 化的,经 发包、承 包双 方 确认 后 ,工期可调整。因承 包方 原 因造成 工期延 误 的,应 按 原 合同执 行。 (三)基 础 施工遇 到 障 碍 物 或古 墓 、文 物 、流 沙 、溶 洞 、暗 滨 、淤 泥 、石 方 等需 要进行基 础 处 理且 影响关 键 线 路时,由 发包、承 包双方 确认 后 增 加 工期。 (四)因拆 迁 、地下管线 改移 未 完 成 ,不能 按 合同约 定时间 开 工时,由 发包、承 包双 方 确定调整工期。 六 、工程实 际 竣 工日期的确定原 则 (一)工程经 竣 工验 收 合格 的,以承 包人 提 交竣 工验 收 申 请 报 告之 日为实 际 竣 工日期。 (二)因发包人 原 因,未 在 监 理人 收 到 承 包人 提 交的竣 工验 收 申请 报 告 42 天内完 成 竣 工验 收 ,或完 成 竣 工验 收 不予 签 发工程接受 证书 的,以提 交竣 工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日期为实 际 竣 工日期。 (三)工程未 经 竣 工验 收 ,发包人 擅 自 使 用的,以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