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莫如东,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市XX县区民治路29号,手机:13030198791,身份证号码:440803194707142938
赔偿请求:(一)支付人身赔偿金869,636
30元;(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11,000元;(三)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请求人入狱前系XX县区房地产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包者
1990年6月23日,你院根据XX县区房地产公司(现XX市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礼兴的诬告,以涉嫌贪污罪决定将赔偿请求人执行逮捕,羁押于XX市霞山看守所
后在1993年6月30日无释放证、无结案书,也不讲明释放理由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获释后,诬告者邹礼兴对赔偿请求人说
“莫如东你要安分守己,你没有释放证案未结,否则,随时可把你收监关起来
”赔偿请求人信以为真,总以为自己是犯罪嫌疑人随时被收监羁押,整天提心吊胆生活,睡无安枕,食无甘味,惶惶不可终日,造成的损失不但无法挽回,而且没人敢接受赔偿请求人工作和洽谈业务,致使赔偿请求人丧失生活来源
为寻求生活出路,赔偿请求人只得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投诉,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你院于2007年3月26日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该案经XX市、XX县区两级检察院1993年8月3日和8月5日决定:“撤销你涉嫌贪污一案”
同年4月2日,你院档案室复印一直不发给我的(1993)湛坡经撤字第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给我,并加盖公章和签署了时间
赔偿请求人后来向你院申请刑事赔偿,你院在2007年12月16日向我作出湛坡检刑复决(2001)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本案“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证据出现变化,根据市检察院的批复,1993年8月5日本院撤销该案
第1页共5页《国家赔偿法》是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