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几点问题的法律思考一、关于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为判断司法机关的刑事执法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侵权及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上价值选择的依据和标准
司法实务中,它对责任的划分、侵权的确认、承担责任的程度以及免责的判断都有重要的意义
年多的司法实践,关于如何认识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所确立的归责原则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是违法归责原则
持此观点学者的理论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他们认为,这一条款是规定在总则部分的,对《国家赔偿法》所调整的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都具有总的指导作用
因此,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都是以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本文下称行为人)违法行使职权为责任构成的基础
司法实务中,持此观点的人较多
此外,有学者认为现行赔偿法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要求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主观上须有违法司法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错拘、错捕和错判的结果,二者兼备才予以赔偿①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所主张的客观损害结果只是其确认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赔偿义务的客观依据,其注意力仍然停留在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上
故仍属违法归责原则
第二种观点是过错责任原则
即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是承担刑事赔偿义务的前提
在判断刑事赔偿的主观过错的认识因素时,既包括侵权行为人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还应包括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即刑事司法人员明知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一定的操作规程或刑事程序法的规定②
只有具备了这一条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后果,实际上这是一种主观归责方法
第三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观点的基本要求是:不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是怎样的,有没有故意、过失,只要客观上造成了一种没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