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诉再审申请书刑事审诉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姓名:刘**;性别:女;族别:汉族;出生日期:1942年08月;学历:小学;地址:XX市XX县区前进路****号;邮编:830000;电话:09912***726;手机:无;原刑事原告人:崔**;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日期:1923年12月;学历:高中;(注系陶峙岳将军“9
25”新疆和平解放起义国民党部队人员;于20XX年2月去世
)委托代理人:无注:①系刑事原告人崔靖寰的遗孀;②本人是一个年近70周岁的孤寡老太婆,1956入伍,原是乌市XX县区东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总站正式职工,自1994年因劳务服务公司经营不良下岗失业,失去了正式职工身份,工龄:38年;离55岁退休仅差3年;从1994年失去工作后,无社保;靠老伴维持生活;③自20XX年2月,刑事原告人崔靖寰去世后,没有了生活保障;④因本人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没有经济能力聘请所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委托代理人去做所谓“控告申诉”的东西,所以,此为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
因1997年5月3日儿子崔迪刚(系个体出租车司机)被蔡庆红刘新军等七名案犯在乌市公园街利多饭店打击头部;于1997年5月20日因头部受钝性暴力致死一案;本人对乌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XX年8月5日(1999)沙刑初字第222判决和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日(1999)乌中刑抗字第5号判决不服;为此,本人提请刑事再审申请
本人认为: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二审判决刑罚不当
需要说明:20XX年02月27日,受害人的母亲刘丽君,专程跑到北京全国人大信访办反映问题;本人认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蔡庆红刘新军等七名案犯的刑事罪责任;而不是普通的聚众斗殴妨害治安罪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结果
请求事项:1
请求撤消乌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XX年8月5日(1999)沙刑初字第222判决和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