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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诉再审申请书刑事审诉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姓名:刘**;性别:女;族别:汉族;出生日期:1942年08月;学历:小学;地址:XX市XX县区前进路****号;邮编:830000;电话:09912***726;手机:无;原刑事原告人:崔**;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日期:1923年12月;学历:高中;(注系陶峙岳将军“9.25”新疆和平解放起义国民党部队人员;于20XX年2月去世。)委托代理人:无注:①系刑事原告人崔靖寰的遗孀;②本人是一个年近70周岁的孤寡老太婆,1956入伍,原是乌市XX县区东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总站正式职工,自1994年因劳务服务公司经营不良下岗失业,失去了正式职工身份,工龄:38年;离55岁退休仅差3年;从1994年失去工作后,无社保;靠老伴维持生活;③自20XX年2月,刑事原告人崔靖寰去世后,没有了生活保障;④因本人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没有经济能力聘请所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委托代理人去做所谓“控告申诉”的东西,所以,此为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因1997年5月3日儿子崔迪刚(系个体出租车司机)被蔡庆红刘新军等七名案犯在乌市公园街利多饭店打击头部;于1997年5月20日因头部受钝性暴力致死一案;本人对乌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XX年8月5日(1999)沙刑初字第222判决和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日(1999)乌中刑抗字第5号判决不服;为此,本人提请刑事再审申请。本人认为: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二审判决刑罚不当。需要说明:20XX年02月27日,受害人的母亲刘丽君,专程跑到北京全国人大信访办反映问题;本人认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蔡庆红刘新军等七名案犯的刑事罪责任;而不是普通的聚众斗殴妨害治安罪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结果。请求事项:1.请求撤消乌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XX年8月5日(1999)沙刑初字第222判决和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日第1页共2页(1999)乌中刑抗字第5号判决并审诉再审;本人认为:乌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乌市XX县区人民法院和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下列恶劣行为:①故意拖延办案造成严重的后果;②故意篡改伪造损毁一些证据;③推卸转嫁责任包庇了那些同案犯;④指使授意他人作伪证故意隐瞒了主要证据的重要情节提供虚假材料;⑤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有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⑥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需要强调:(一)这样的*公诉书,在加工组织信息的逻辑上,在所认可的证据、证人、证言的法律份量差异上,给人的印象就是:事实不清前后矛盾是非混淆因果倒置;完全扰乱了我们普通老百姓头脑中所固有的正义与邪恶的区分界限。(二)这样的*公诉书,简直就是胡芦僧断判胡芦案...2.本人请求退还被告人已执行的所谓“丧葬费抚养费”共计46357.64人民币。此致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自治区高法口述人:刘丽君代写人:施玉平时间:20XX年07月12日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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