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xx,(又名高九斤、高九),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高中文化,住县城小区1
原系ew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长
申请人xx年12月26日被逮捕,xx年12月13日,ew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故意伤害罪被ew县人民法院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xx年3月1日刑满释放
申诉请求:撤销ew县人民法院(xx)西少刑初字第22号对申请人贪污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对本案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故意伤害罪中,杨兵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且故意伤害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关于贪污罪判决申请人贪污罪的基本情况是,xx年2月26日,申请人以单位欠发职工工资的名义,领取单位职工共22人的7个月工资97496元,后申请人用该款加上其他款项约13万余元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申请人个人名下
xx年4月该车以6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继峰
后来,申请人又用该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钱购买桑塔纳3000轿车一辆,桑塔纳3000轿车登记在申请人的女婿王庆丰名下
扣除申请人购桑塔纳轿车时个人垫资28211元,认定申请人贪污39789元
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客观、不全面,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而实际上,转卖桑塔纳轿车的收入68000元,一部分28211元用于偿还购买该车辆时的垫资,另一部分用已经办好所有购置手续的,价值约38000多元半截头车一辆豫p93851,交付城管大队方强中队,继续用于城管执法
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供的调查材料足以证明豫p93851由城管大队方强中队占有使用的事实,辩护人出具了豫p93851购车时的发票等证明,足以认定申请人个人没有将卖车的款项39789元占为己有
申请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故意,客观上没有将公共财第1页共4页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