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制〔 2005 〕104 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为加强集团公司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确保委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主题词:集团公司委托审计办法通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5 年 6 月 30 日印发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确保委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 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归口管理,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以下审计业务:(一)经济责任审计;(二)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审计;(三)企业例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五条社会审计机构的选定,可采取以下方式:(一)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和有特殊要求的审计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选定;(二)其他审计项目, 由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资格资质,比质量、比信誉、比服务的基础上,初选两个以上的社会审计机构,报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选定
第六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三)拥有经济责任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