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资产评估和财产保险管理等。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归口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代表处)、内部核算电厂、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另行制定。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 技术改造与修理管理基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预算平衡后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执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如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第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有偿调拨、 出租、出借管理单位原值在100 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值在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实行有偿原则,按照该资产的应计提折旧、合理收益和税金核定出租、出借的租金。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八条固定资产毁损、 盘亏、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单项资产原值超过30 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报集团公司审批。单项资产原值不超过30 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每年 6 月和 11 月对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盘亏进行集中审批。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毁损、盘亏和报废净损失列入当期损益。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第九条流动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产、短期投资、各种债权、存货等。(一)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