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取水许可证》(地表水)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事项代码: 5312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许可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 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四)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8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168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