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咨询通告编 号:AC-147-04颁发日期:2005 年 11 月 2 日批 准 人: 蒋怀宇标题: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第 147
30 条制定,目的是制定机型/项目培训标准,法律规范机型/项目培训工作,以利于维修人员机型/项目培训水平和人员素养的提高,保证飞行安全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以及已经取得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撤销:自 2005 年 12 月 31 日起,撤销 2003 年 1 月 1 日颁发的 AC-66-02《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要求》
4.说明: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是民用航空器机型或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类别的培训机构制定各自的教学大纲的依据文件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大纲中规定的培训要求,包括培训等级、培训方式、培训学时等内容制定自己的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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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培训要求5
1 机型培训分为机型 I 类培训和机型 II 类培训
每一类的机型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习培训两部分
对于机型 I 类培训的理论培训应当能够达到《美国航空运输协会 104 号法律规范》ATA104 LEVEL II 的维修培训课程的标准
对于机型 II 类培训的理论培训应当能够达到《美国航空运输协会 104 号法律规范》ATA104 LEVEL III 的维修培训课程的标准
并在培训过程中通过实物或模拟设备使学员了解以下内容:(1)制造厂手册的使用(2)部件位置识别(3)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和程序注:假如仅申请理论培训的维修培训机构可以不具备本通告第 5
2 段规定的实习培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