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学语文教学几个辩证关系之思考中学语文教学几个辩证关系之思考 新课程实施以来,中学语文教学这块园地上繁花似锦、五彩纷呈
许多专家学者广采博取、融会贯穿,逐步探究出了各有特色的教学理论和教改路子;一大批名师也各树一帜,教学方法日臻完善
尽管如此,中学语文教学总的来看效率还不甚理想,“少慢差费”的状况还没有得以彻底改变
本文旨在对其中几个方面的辩证关系进行思考
法律规范·自由 中华民族历来就崇尚礼仪法律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这种传统文化思想自然会对语文教学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再由于语文教学本身固有的因素,中学语文教学中也就难免打上许多“法律规范”的印痕
这样“模式”那样“结构”,总有一点封建“八股”之嫌
不过,对中学语文老师来说,只要稍有几年教龄,这些“法律规范”大多就能掌握
如议论文写作结构一般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且“分析问题”时,总是先举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伟人的事例,然后联系身边的学习生活情况;“解决问题”又往往是喊几声口号而已
写作时,还不时提醒学生思想感情不能“越轨”,字数不够规定要求,硬要凑足,哪怕是无病呻吟
答题如遇到“运用什么论证方法”时,若不甚准确把握,就答“摆事实、讲道理”,因为这两者是最基本的论证方法
类似情况,不胜枚举
这些“法律规范”在应付近年来名目繁多的考试中,固然起到了些许作用,并“经久不衰”
诚然,对“法律规范”应全面审视,辩证分析,切不能全盘否定
一些“法律规范”确乎能使学生从朦胧状态变为清楚状态,从被动接受意识上升至自觉掌握意识,明确学习的便捷途径,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但也不容忽视,“文多拘忌,伤其真美”
(钟嵘《诗品序》)有些“法律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恰恰箝制了学生自觉、自能、自为等“自由”能力的发挥,扼杀了学生的生机和灵气,使得他们因循守旧
历年高考、中考中脱离“法律规范”、清新活泼、匠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