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兑行的法律地位讨论保兑行的法律地位讨论 柴悦 【摘 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交往中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保兑行在跨国交易中有分散风险的功能,它经过与开证行的委托和授权,在符合付款交单条件的情况下,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但理论和实务中对保兑行的法律地位还存在争论。本文通过比较讨论法,通过对比学界通说:有开证行与保兑行的关系类似于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关系、为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的观点,并结合对德国并存债务承担有关规定的讨论,最终得出结论:保兑行与开证行共同对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关系。 【关键词】 保兑行;并存债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为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信用证中的保兑 1、保兑的概念明晰 UCP600 第二条:“保兑是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 honour ) 或 议 付 ( negotiation ) 相 符 交 单 的 确 定 的 承 诺 。 ” [1] 承 付(honour)包括三种情形,即根据信用证的分类而划分,在即期、延期以及承兑信用证中承担同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议付(negotiation)是指在指定行付款赎单之前,由其他银行先行购买单据的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保兑行: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和要求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假如在信用证上做出承诺,那么其就必须承担同开证行同样的付款义务。要确定保兑行的法律地位,我们需要厘清信用证中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 开证申请人与卖方之间有基础合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有委托协议 。两个合同相互联系又互相独立。开证行虽然受到开证协议的约束,但是这个协议是开征行与开证申请人内部的协议,只能约束双方,而开证行代替买方向受益人承付或者议付价款,这是开证行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外部行为。这种关系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笔者认为是行纪法律关系。行纪法律关系中,有两个合同互不干涉,一是委托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委托人的事物;二是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对外活动,不受委托人的约束。同样在信用关系中,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开征申请协议具备两个属性:一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委托关系的成立;二是委托关系所辐射出来的开证行的付款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就相当于行纪人对外从事商业行为,并独立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因委托人的过错不承担对第三人的义务,同样地,开证行也不能因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原因,而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