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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商榷的司法解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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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值得商榷的司法解释值得商榷的司法解释 【摘 要】司法解释应当忠于法律,并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与十八届四中全会“进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精神相悖,有越权和违法之嫌,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和变相剥夺,有违司法公正,不利于社会和谐,值得商榷。 【关键词】法律服务工作者;民诉法解释;司法解释 20XX 年 1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值得商榷,简述如下: 一、上述解释与十八届四中全会“进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精神相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一样,同为法律服务职业人员,对于服务经济社会进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20XX 年 10 月 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勾画出法治中国的新蓝图,吹响了依法治国的新号角,是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进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明确写进了《依法治国决定》中,显然,进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是党中央对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基层法律服务建设的总纲领;党的领导又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决定理当贯彻执行。因此,“进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应当得到模范践行。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上述司法解释,无论其解释目的和动机如何,客观上都是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地域的极大限制和进展空间的极度挤压,这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有关“进展”的精神相悖。 二、上述解释有违法之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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