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书[5 篇范例]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书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管理,提高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和谐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32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6 条,特告知如下事项: 一自我核查事项 1.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的行车证使用性质一栏必须为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 条第 5 项之规定》) 2.经营车辆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必须和该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各项内容相符,如不相符,应自行恢复原状或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 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10 条》 3.经营车辆外观应保持整洁,机动车号牌应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车身或者车辆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体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3 条》) 4.经营车辆必须有车辆技术检测表、车辆技术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16 条之规定》) 5.营运车辆必须取得经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由环保部门发放的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依据:XX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 步 加 强 营 运 黄 标 车 及 老 旧 车 淘 汰 工 作 的 意 见 》 豫 交 文[2014]896 号) 6.营运车辆必须到辖区内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车辆的技术性能、外部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检测,并向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机构提供该车经检测合格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技术等级评定证明书(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6 条第 1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2 条第 1 项) 7.用于公路营运的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经营车辆核载总质量 12 吨(含)以上的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并能在联网联控系统平台正常显示。如不能正常显示,不予发放和审验道路运输证(依据:交通部 2014 第 5 号文件第3 条、16 条、35 条) 8.经营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经设区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经营业务相一致的从业资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2 条第 2 项及第 23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6 条第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