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代理合同 前言 运营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代理方”)双方所签订,旨在确定委托方委派代理方进行运营代理服务的相关条款、权利、义务等事宜。 合同内容 1. 服务内容 1.1 委托方授权代理方进行指定的运营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网 站 、应 用 等产 品 的推 广 ; • 用 户 数 据 分 析 和数 据 挖 掘 ; • 营销 策 略 规 划 和执 行; • 品 牌 推 广 和口 碑 维 护 等。 1.2 委托方将 提 供 必 要 的资 源 和支 持 ,确保 代理方按 时 、按 质 完 成委托方所要 求 的运营代理任 务。 2. 合同期 限 2.1 本合同的期 限为 从 签署 之 日 起 ,至 委托方要 求 中 止 本合同之 日止 。 2.2 在 合 同 结 束 前 , 双 方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 在 书 面 上 续 签 或 终 止 本合 同 。 3. 财 务 安 排 3.1 代 理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 按 时 、 按 量 完 成 运 营 代 理 服 务 , 并 按照 约 定 的 价 格 和 方 式 收 取 服 务 费 用 。 3.2 委 托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支 付 相 应 的 服 务 费 用 , 并保 证 其 支 付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 真 实 、 有 效 。 4. 保 密 条 款 4.1 双 方 同 意 在 本 合 同 期 间 以 及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 对 于 经 对 方 披 露 的所 有 保 密 信 息 保 密 ,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或 透 漏 出 去 。 4.2 本 条 款 同 时 适 用 于 双 方 在 合 作 关 系 中 得 到 的 保 密 信 息 。 5. 违 约 责 任 5.1 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内 , 若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或 因 过 错 、疏 忽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5.2 任 何 一 方 因 违 反 本 合 同 条 款 而 被判处违 约 赔偿金 的 , 应 当按 照所 判定 的 数额承 担 相 应 的 赔偿责 任 。 6. 法 律适 用 和 争议解决 6.1 本 合 同 适 用 中 华人民共和 国法 律法 规, 并 受中 国法 律的 管辖。 6.2 本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双 方 发 生 的 争 议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双 方 应 提 交 中 国 海 南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其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结 语 本 合 同 是 委 托 方 和 代 理 方 在 运 营 代 理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法 律 约 束 , 双方 应 当 在 合 同 条 款 的 基 础 上 , 切 实 履 行 各 自 的 合 同 义 务 和 责 任 , 以 确保 双 方 合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同 时 , 个 别 情 况 下 , 需 要 针 对 不 同 客 户 , 商谈 更 改 合 约 条 款 事 项 , 以 现 在 所 列 举 内 容 为 基 础 范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