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上级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止“三违”,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附件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附件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附件 3: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附件 4: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公示制度附件 5: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附件 6: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1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各级干部下井天数规定。⑴董事长 5 次/月,总经理 10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通风等副职领导 15 次/月,其他副职领导 6 次/月;⑵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系统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长 16 次/月,生产辅助队长 18 次/月。 2、每月 28 日前由调度室制定出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合理安排下井带班日期、班次,并发放给每一个带班人员和各级职能部门,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不得私自倒班、替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换班。 3、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 6: 30、中班 14: 30、夜班 22。30,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下井跟班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 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在井下。交班人对当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和信息卡。 二、带班下井的职责 1、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责任,切实掌握当 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在遇到特殊作业时(如巷道贯通、遇地质变化带或大型机电设备更换等)矿级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发现隐患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如实做好工作现场记录情况。 2、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井下所有工作地点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