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协议甲方(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激励对象):身份证号码:丙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就丙方授予乙方限制性股权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股权授予安排1.激励股权1.1. 激励股权是指丙方的如下股权:股权比例:_对应注册资本金额:_对应实缴注册资本金额:_1.2. 激励股权来源于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转让给乙方。2.授予价格2.1. 各方同意,激励股权的授予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 元) (以下简称“购股价款”)。2.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购股价款。2.3.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3.工商变更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丙方应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将激励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4.权利的取得4.1. 自激励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交割日”)起,乙方获得相应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约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4.2. 在交割日前丙方已经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仍由甲方及丙方其他股东依法享有。第二部分股权限制期5.股权限制期5.1. 激励股权受本条约定的股权限制期限制;在符合约定条件时,丙方有权要求回购。5.2. 股权限制期为:交割日起至交割日之日起 3 年或丙方上市挂牌之日止(以两者较早者为准)。6.限制期顺延与加速解限6.1. 限制期顺延:如乙方在限制期内请假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除外),单次请假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 3O 个工作日的,则限制期应按请假天数相应自动延长。6.2. 加速解限:经丙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同意的,激励股权可以加速解限。7. 处分限制7.1. 在股权限制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处分激励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将股权进行转让、赠与、分割、继承、抵押、质押等)。7.2. 股权限制期满后,乙方转让、处分激励股权时应当遵守丙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8. 过错性股权回购8.1. 股权限制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过错,公司有权回购乙方获授的激励股权:8.1.1.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8.1.2.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8.1.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股权限制安排或相关约定的。8.1.4.乙方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