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机能效标准从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新的针对低压电机的欧盟最低能效标准法规开始生效。新法规涉及的功率0.75~375kW、50Hz和 60Hz的 2 极、4 极、 6 极交流电机。第一阶段 ( 从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 ,新法规所涉及的电机在欧盟市场上出售时,都必须至少达到国际能效等级2 级(IE2) 标准。第二阶段 ( 从 2015 年 1 月起实施 ) ,要求输出功率在7.5-375kW 的电机必须达到 IE3 能效等级,或者在达到IE2 等级的同时加装变频器。第三阶段 ( 从 2017 年 1 月起实施 ) ,涉及范围扩展到输出功率0.75-375kW 的电机,它们必须达到IE3 能效等级,或者在达到IE2 等级的同时加装变频器。美国“能源政策法令” (EPACT法令) 20 世纪 70 年代第一次能源危机后,美国能源部组织相关机构积极研究开发高效电动机,并采用市场方式推广高效电动机的应用。但到1988 年时发现高效电动机的推广应用速度甚缓,市场占有率还不到20%。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美国政府于90 年代初决定采取行政干预的方式。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能源政策法令”(EPACT法令) 。该法令对电动机的最低效率值做出了规定,并要求在60 个月后正式生效。从1997 年 10 月 24 日起,凡是在美国销售的通用电机,都必须达到最新制定的最低效率指标,即EPACT效率指标。EPACT效率指标是根据美国全国电气制造商协会(NEMA)1990年的标准 NEMA12-10( 即 NEMA12-6C)的规定制订的。 EPACT所规定的效率指标为当时美国主要电动机制造商所生产的高效电动机效率指标的平均值。加拿大电动机能效标准1992 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了能源效率法令(EEACT),其中包括了电动机的最低能效标准,并规定该标准在1997 年开始正式生效,其电动机效率指标和美国EPACT指标相同。由于此标标准依据法令固定强制实施,所以高校率电动机在加拿大得到了迅速的推广。澳大利亚、新西兰电动机能效标准澳大利亚政府为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自1999 年起开始对家用电器和工业设备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准计划(Mandatory Energy Efficiency Per-formance Standards) ,或称 MEPS计划,由澳大利亚政府下属温室气体办公室会同澳大利亚标准委员会进行管理。澳大利亚的电动机强制性标准于2001 年 10 月批准生效。标准号 :AS/NZ 1359.5 2000 。 新西兰也执行此标准。在澳洲和新西兰生产和进口的电机均需达到或超过此标准所规定的最低效率指标。该标准除规定了强制性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