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侦查监督工作、反贪工作、控告检察工作的影响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修改的
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
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这次修改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体现了近十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实现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在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上完善和创新了我国刑事讼诉制度,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形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修订(增加和修改)的条文达90多条,同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这将对司法机关及广大的法律工作者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对检察机关带来新的挑战,同时提出新的要求,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多项职责,比如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渎职犯罪、提起公诉、批准和决定逮捕、受理举报、控告、申诉、监督法院判决等
为了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修改后的学习,从公诉、侦查监督、反贪和控告检察四方面了解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对检察机关造成的影响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此次修改涉及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内容很多,如辩护制度、证据制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加强了对辩护权的保障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辩护权的保障,主要包括:一是将律师辩护提前至侦查阶段
二是加强了对律师会见权行使的保障
三是加强了对辩护人阅卷权的保障
四是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
五是规定了辩护人、诉讼第1页共7页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救济
(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