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公务车辆的申请 济南分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集团《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车辆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合理调度公司车辆,降低用车风险,严格落实车辆使用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条公司公务车辆由公司行政部统一协调管理,公司公务车辆由专人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与维修,按时购买保险、车船税等各项费用,联系维修保养机构,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条凡公务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购置时间、维修记录、事故记录、保险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配套工具记录等,以便及时检查与保养
第四条公务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必须由司机事先填写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保养与维修
第五条公务车辆钥匙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公务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其他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为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点过夜,并将车钥匙上交车辆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务车辆油卡必须由专人购买与保管,领用人签字,每月进行统计与审核
第三章公务车用车程序 第八条公务派车,必须事先到行政部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经行政部审批后,由行政部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并指派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公司公务车辆外派 3 日以内,由行政部负责审批,用车时间超过 3 日以上或需将车辆外借时,需经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违反此规定将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如用车人提出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驾驶员须向行政部报告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用车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及时地登记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并定期汇报总经理
第十二条当公司公务车辆无法满足紧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