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岁,伊旗人,司机,现住:伊旗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公司总经理:XXXXXX,电话:XXXXXX
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XXXX
被上诉人因原告XXX诉被告XXXX撤销合同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XXXX就 XXX诉XXXX撤销合同纠纷一案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应当移送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
2009年 9月 20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上诉 人XXXX对该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该案移送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认为东胜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
本案依法应当由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一、 本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照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裁定中是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按裁定书中被上诉人的理由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车辆营运合同》中虽有‘如果出现合同纠纷,请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约定,但该约定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