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县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发起设立,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主结算、自负盈亏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农民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经营;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股金比例返还。 第三条 本社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时间为成立时间,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社对成员出资,公基金,国家财政直补,他人捐赠以及合法经营的其他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应当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本社名称:* * * 县 * * * 蓄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 本社住所:* * * 乡 * * * 区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畜牧养殖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畜牧产品,开展牲畜配种、改良、育肥、兽药防疫治疗等项服务;引进畜牧 - 2 - 业发展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开展畜牧业发展经营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九条 成员资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以及从事与林果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都可成为本社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条 本社成员总数中农民和其它组织的比例为:其它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 5 %。 第十一条 退社: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本社与成员的经济关系以合同确立的,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后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成员退社的,本社将按规定,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资格终止的成员应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二条 成员的除名:凡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履行成员义务,故意破坏本社的生产经营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