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授权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单位预算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或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预算由财政拨款预算、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其他资金收支计划组成。 第四条 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单位其他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第五条 单位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和单位其他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使用,确保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管理单位预算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汇总本级单位预算和决算草案;批复本级单位预算、决算;指导监督单位预算执行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单位预算具体管理办法,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 督本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预算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各项规定,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单位预算执行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条 单位预算收入范围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 其他资金收入。 第十一条 单位预算支出范围包括: 经济建设支出; 事业发展支出;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需要,从预算内财政收入中安排核算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需要,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的资金。 其他资金收入是预算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之外的全部资金收入,包括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经济建设支出,包括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