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应当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的原则: (一 )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 ) 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三 ) 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 规章制度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依法建立和完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 集团公司依法制订下发到本局的劳动规章制度,视同为本局依法定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予以执行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 2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矿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将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形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违规违纪、较重违规违纪和严重违规违纪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一 )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 )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擅自调班或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的; (三 )工作场所吵架,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 (四 )员工不认真履行操作规程或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规定的; (五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 (六 )其他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一 )连续旷工15 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5 天以上 30 天以下的; (二 )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生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