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财政厅 XX 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XX 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07]208 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直属单位: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 号)和《XX 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 号)的要求,结合全省天保工程建设实际,我们对《XX 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林业厅。 附件:《XX 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林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1 附件: XX 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 号)、《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23 号)和《XX 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XX 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专项补助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 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各级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国有森工、林场、苗圃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含个体承包户)。 第四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对天保资金实 2 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天保资金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局,按照《XX 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标准和项目,应于每年 1 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直属单位也应于每年 1 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林业厅按照《实施方案》,对各设区市、县及省直属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汇总。并提出年度资金申请意见,应于每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