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 18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 (三)《XX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XX省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XX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 号); (五)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XX 省国有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的 若 干 规 定 》 的 通 知 ( 沪 府 发[2012]73 号); (六)关于贯彻执行《XX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 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由政府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组织实施的旧 XX 县区改建,根据《XX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东至四川北路,南至海宁路,西至江西北路,北至武进路。(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四、征收补偿主体及计户标准 (一)征收主体 XX 县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XX 县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三)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公有房屋承租人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五)计户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 (六)货币单位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 (一)房屋类型的认定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l、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成套,有电梯)新工房(成套,无电梯)新工房(不成套,无电梯)“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 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 租赁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 米至 1.7 米(含 1.7 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