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1994年 12 月 26 日财政部 [94]财农字第 397号通知发布 )目录一、总说明二、会计科目( 一) 会计科目表( 二 )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三、会计报表( 一 ) 会计报表封面格式( 二 ) 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三)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四、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目录( 二)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附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一、总说明( 一)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 称水管单位 ) 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管理的各类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 水管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水管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水管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 水管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水管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水管单位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凡是有国家资本金的水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度终了后6 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终了后35 天 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工程投入运行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 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 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解释。需用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 1995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 号名称页 数顺序号编 号名称页 数:一、资产类36 229 其他应父款1 101 现金37 231 预提费用2 102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