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保试点方案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保障制度
第三条新农保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原则
低水平起步,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
新农保参保对象可以根据就业状态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村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劳教服刑人员)、没有享受移民后扶政策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第五条建立新农保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来源为财政补助、其它收入以及利息,用于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丧葬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及利息
个人账户在缴费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对象年老时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分别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按全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15%确定三个档次,参保对象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可选择任一档次缴费,一年一次性缴纳,一经参保不得随意中断缴费
(二)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个人不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第1页共4页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享受新农保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补缴不足年限,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享受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