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办事指南———申办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办理依据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2、《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3、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483号)二、服务对象、范围、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已按规定预缴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1、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5、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6、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第1页共3页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XX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此外,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2、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