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 编制说明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 0 1 7 年 2 月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统计核算,促进工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VOCs污染控制水平提高,满足上海市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第二、第三阶段管理需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以下称《通用计算方法》)
一、 制定《通用计算方法》的必要性 2015 年 6 月,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 号)》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规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按该计算方法核定排放量
在此框架基础上,2015 年 12 月,本市针对《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价费〔2015〕18 号)》中第一阶段排污收费试点的石化、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工业五个典型行业,于2016 年 2 月完成了石化等五个行业计算方法的编制并印发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 5 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 号)》
同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 号)》,对使用计算方法等技术性文件的核算原则进行了规定
截至目前,石化等五个典型行业计算方法已全面在本市排污收费、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工作中开展应用,为环境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编制组在已有五大典型行业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编制了《通用计算方法》,旨在:一、全面覆盖VOCs 排放行业,实现五个典型行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