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 5 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 需要考 虑 原合同价款
第七 条 一组合同无 论 对 应单个 客户还 是多 个 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