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 边 环 境 等资 料
第六 条 勘 察 单位应当根 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 边 环 境 资 料 ,在勘 察 文件 中说明 地质条件 可能 造成的工程风 险
设计 单位应当在设计 文件 中注 明 涉 及危大工程的重点 部位和环 节 ,提出 保障工程周 边 环 境 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 见 ,必 要 时进 行专 项设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 勘 察 、设计 等单位在施工招 标 文件 中列 出 危大工程清 单,要 求 施工单位在投 标 时 补充完善 危大工程清 单并 明 确相 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 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 施工合同 约 定及时 支 付 危大工程施工技 术 措 施费以及相 应的安全防护 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