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 民用建筑 一 类 二 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包 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 , 但不大于54m 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 筑)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27m 的 住 宅 建 筑 ( 包 括 设 置 商 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 公共 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 的商店、展 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 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 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 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 力调度建筑 5
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筑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 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公共 建筑
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 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 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
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 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1 以 该 分 类 为 基 础 , 本 规 范 分 别 在 耐 火 等 级 、 防 火 间 距 、 防 火 分 区 、 安 全 疏 散 、 灭 火 设 施 等 方 面 对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设 计 提 出 了 不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