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技术问答系列 第一章 总则 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 23
7m,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
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规》(以下简称《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规》(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
由于《建规》为 87年编制,而《高规》为 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
这样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规》(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
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
按《建规》GBJ16-87中第 1
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
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 300m2,还是建筑面积为 300m2
答:《建规》中第 1
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
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
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下部为 2
1m层高的自行车库
该车库的功能主要为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室内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
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