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2013-08-02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快递服务第一部分:基本术语 1 范围 GB/T 27917 的本部分规定了快递服务的基础概念,以及与快递业务种类、服务要素、服务环节、服务质量相关的基本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快递服务相关的经营、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 2 基础概念 2.1 快递服务express service;courier service 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服务。 [GB/T 10757-2011,定义 2.6] 2.2 快递服务组织 express service organization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提供快递服务(2.1)的企业及其加盟企业、代理企业。 注:快递服务组织包括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提供的快递服务的机构。 2.3 快件 express item 快递服务组织(2.2)依法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的统称。 注:改写 GB/T 10757-2011,定义 5.2.1。 2.4 快递业务员operational express service provider 使用快递专用工具、设备和应用软件系统,按照快递属性要求,从事快件 (2.3)收寄、分拣(5.2.2)、封发(5.2.3)、投递等工作的人员。 2.5 快递业务网络 express service network 快件(2.3)收寄、分拣(5.2.2)、封发(5.2.3)、运输、快递、查询等所依托的实体网路和信息网络的总称。 3 业务种类 3.1 按寄达范围划分的快递业务 3.1.1 国内快递domestic express service 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3.1.1.1 同城快递intra-city express service 寄件地和收件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城市的快递业务。 3.1.1.2 省内异地快递intra-province express service 寄件地和收件地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省、自治区中不同地区的快递业务。 3.1.1.3 省际快递inter-province expressservice 寄件地和收件地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快递业务。 3.1.2 国际快递international express service 寄件地和收件地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除外)的快递业务,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用户相互寄递但通过中国境内经转的快递业务。 3.1.2.1 国际进境快递international inbound express service 国际进口快递 收件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件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除外)的快递业务。 3.1.2.2 国际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