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共 19 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注册人)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章戳)年月日第 2 页共 19 页第五篇:如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用于学习交流如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一、简要说明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
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