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中国古代神话中漂亮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色石补苍天”
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 15 次的演变,才成为今日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
直到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
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
1、禁止生育协议 [案例]2024 年 5 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
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 2 万元
2024 年 10 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 2024 年 11 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 2 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
[评析]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
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当然,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以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
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给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给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
依照《民法通则》第 58 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原、被告订立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