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人介入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委托人介入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 摘 要:委托人介入权制度能有效弥补大陆法系代理制度中的显名原则在应对复杂交易实践时的不足。但我国现行法律在制度构造上囿于显名原则而过于保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在保护本人利益、简化纠纷解决程序上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合理借鉴域外法经验,适当扩宽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要件,明确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将在代理权范围内发生法律效果直接归属的效力,从合同条款和个人因素两个方面确立委托人介入权的阻却事由,以此破解委托人介入权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局。 关 键 词:委托人介入权;间接代理;显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403 条第 1 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假如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此规定虽然突破了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代理的显名原则,但在具体适用中却能够有效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严格显名主义的制度设计在应对复杂交易实践时的不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不甚明确的行使要件、过于保守的法律后果和缺乏适用性的阻却事由严重制约了委托人介入权的功能发挥,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多。20XX 年 12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首次亮相,其中“合同编”第 926 条第 1 款继续沿用了《合同法》第 403 条第 1 款中的表述①。面对理论之争议、立法之沉默,有必要对该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一、委托人介入权的制度困局 从我国目前有关代理的立法来看,《合同法》第 403 条第 1 款(《民法典(草案)》第 926 条第 1 款)的委托人介入权与《民法总则》的显名原则相冲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突。当然,原则常有例外,委托人介入权的立法设计符合交易实践之需要,能够为显名原则提供必要补充,但由于规则构造缺陷使得委托人介入权的实际功能发生了异化,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 (一)给予委托人介入权的原因 对于《合同法》第 403 条第 1 款规定的当受托人采纳不公开本人身份的方式进行代理时,委托人介入权是否必要,可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