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工程建设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田林县交通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先行垫付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期进度款中扣除 2%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先行垫付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
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建设单位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支取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存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用工期间发生农牧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九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建设单位查实,可以启动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