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
文书制作要点(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
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将每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复议的,应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等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的具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