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XX省xx县渔亭镇汪村行政村李村组,系xx市横栏镇尚莱特灯饰电器厂业主
被申请人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
xx市东风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职务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
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XX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第1页共3页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