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二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管道线路工程的新建、在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活动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 ) 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企业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体商业银行出具担保足额支付工资的独立保函(下称工资保函)或者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的制度。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用于处置建设领域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筑企业和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行业主管行政部门监督下,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第五条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住建、交通、水务、人民银行、国资、公安、工会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可依据本办法对开具工资保函、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作出约定。第七条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首个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体商业银行出具工资保函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具工资保函或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合法与各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具工资保函或设立工资金专户并缴存工资保证金。第八条以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形式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筑企业一次性按本办法规定提取资金存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第九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缴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