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议事要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20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学校党委的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坚持依法治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行政会议主要由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组成,由院长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确定召开何种形式的会议
第二章会议召开第四条院务会议的安排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要求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院务会成员由正、副院长,正、副书记组成
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院务会一般应在正副院长到齐的情况下召开,若遇特殊情况需召开院务会,院务会成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正副院长不少于2人
院长办公会由正、副院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
参加会议的正、副院长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七条行政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可通知该单位主要第1页共4页负责人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列席会议,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
参加专题汇报的列席人员,按办公室通知要求候会,以便讨论相关议题时能及时参会
第三章会议议事范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