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工作指南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覆盖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级普查机构与普查人员,第三方机构等
其中,各级普查机构是行政区域内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采集质控(一)准备工作•普查机构
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对填报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
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件)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
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程序,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或遗漏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上报普查指导员
普查指导员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指导并监督普查员进行质量控制工作准备和开展现场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填报数据二级审核;执行质量控制抽样,根据质量控制抽样结果组织对存在问题普查对象所填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协助质量负责人开展数据审核验收和数据质量评估,执行数据改善计划,负责相关质量保证工作
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等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档备查
(二)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普查数据,普查表原始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
普查员负责向普查对象解释普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