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保障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天然优质饮用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优质饮用水开发、利用和管理而影响水源环境的一切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指用于或规划用于饮用水产业(包装饮用水)供水的天然矿泉水、天然泉水、天然水水源。该水源应具可开发性、有利用价值。非公民饮用水系统水源。第四条(原则)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联动,防治结合,统一规划,合理2 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河池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信、 发改、 林业、 财政、卫生、质监、公安、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产畜牧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将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林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将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合理布局和调整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第七条(联防联控及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建立健全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的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将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第八条 (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3 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然优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