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律师分级制重构的理想与现实律师分级制重构的理想与现实 编者按: 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议中关于要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的提出,让一度沉寂的律师资质分级讨论重回舆论视野。 放归市场的律师职业在入门资格考试之后,要不要再设门槛?假如要设,又该秉持何种原则立场和价值导向来做具体的制度设计?律师资质分级会不会为律师之间的正常业务竞争设置门槛?由谁来设?怎么设? 为因应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新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大势,有些专家提出应重构我国的律师资质分级制度,让人们对律师的评价有较为客观的标准,特别要限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资质,此类案件“必须”由执业满一定年限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承办。 公允地说,这一提议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一方面,我国现行律师职务等级制度其法源依据仅仅是司法部于 1987 年通过的部门规章(《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层级太低不说,年代也太过久远,而 1996 年通过、20XX 年修订的律师法对此问题则完全没有涉及。另一方面,执政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依法治国”决议中明确提出要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员额制”和司法官员等级序列改革工作的推动,也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律师的“客观评价”尤其资质分级的制度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持平而论,我们基本认同前述的提议,即现行的律师资质分级制度确乎到了该动一动的时候了。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认为改革应谨慎,律师资质分级制度的重构应充分尊重市场的逻辑,以促进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进展和充分竞争为导向,而不能拍脑袋决策,甚至想当然地将官僚系统内的等级思维硬生生地投射到律师的职业资质分级上,以下申述之。 1987:律师分级制度的滥觞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987 年 10 月,司法部制定发布了《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其后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红头文件。根据该《试行条例》,律师职务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级,其中律师助理和四级律师为初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二级律师和一级律师为高级职务。条例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各级律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评审方式和聘任流程。 以历史的视角审视,这部试行条例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新中国律师资质分级制度的空白,而且在促进早期律师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