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诉申请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XX省人,身份证号:20XX,电话:18222058199,地址:XX省20XX被申请人:XX省xxx局,地址:XX省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电话:20XX请求事项:申请撤回申请人(本案原告)诉被申请人(本案被告)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已由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
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
此致XX省x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月日1第二篇:行政诉讼撤诉规定【颁布日期】2008
14【实施日期】2008
01【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1页共5页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