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行政诉讼期限归总注:文中所述称“行诉解释”均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修订前)【复议后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诉法45条)【直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诉法46条)【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行诉法47条)【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第1页共5页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诉解释41条)【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